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商品房转自用契税处理:不缴纳契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令第224号 )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第六条规定,条例所称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是否缴纳房产税?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 )条的规定,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征免房产税问题.
1、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2、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一、定义: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二、征收范围:
称房产税课税范围,具体指开征房产税的地区.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三、征收税率:
1、按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
2、按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