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最终,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张某立即将其张贴的广告清理干净,并作出罚款人民币4500元整的行政决定。路灯设施属于公共设施,在灯杆上张贴广告会破坏路灯表面,缩短使用寿命。灯杆广告一般使用胶粘纸,粘性极强,基本无法做到彻底清除,影响市容市貌。在案件查处中,由于非法张贴人员一般随贴随走,流动性强,想在事后查处难度十分大。如市民朋友在街上看到有人正在灯杆上张贴广告,请立即拨打96150联系执法部门,有关人员将在第一时间赶至现场进行处理。公共设施严禁小广告 一男子就被罚了四千五。
当日下午,一名浙江兰溪男子,携带提前制作好的广告,驾驶一辆小轿车来到苏溪镇江北菜市场附近。之后,他沿着兴苏路开始沿路张贴,经过教工路、为民路,在人民路张贴时被执法队员查获。张贴的广告是胶粘纸,规格为23cm*16cm,白底黑字,内容为“大小额贷款,联系电话176xxxxxxxx”。客户通过这一广告联系他,介绍并办理小额贷款成功后,张某可以从中抽取50块人民币佣金。截至被查获时,张某已张贴广告20多张,他手中仍有10张广告单,车内还有100余张尚未张贴。
这一举动被日常巡查的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苏溪大队队员发现。被当街查获后,执法队员将这一男子带至苏溪镇派出所进行询问调查。